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颍上**有限公司与宁成宝、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宁成宝、卢**、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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