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垫富**限公司与刘**、台州市路**定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限公司诉被告刘**、台州市路**定远分公司及第三人合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垫富**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垫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台州市路**定远分公司及第三人合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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