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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