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张*、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合计15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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