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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钟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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