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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杨**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及被告(反诉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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