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杨**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及被告(反诉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