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王**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与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与颍上恵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