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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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