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李**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与颍上恵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某与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颍上**有限公司与付翔、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于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谈国然与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