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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