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滁州分行与被告天长市**有限公司、武**、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滁州分行以被告天长市**有限公司、武**、徐**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滁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由原告中国**滁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