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滁州分行与天长市**有限公司、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滁州分行与被告天长市**有限公司、武**、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滁州分行以被告天长市**有限公司、武**、徐**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滁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由原告中国**滁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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