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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