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缪**、缪明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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