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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