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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