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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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