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起诉。被告储**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张*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和被告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储**的起诉。准予被告储**撤回对原告张*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自愿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储**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