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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储竹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起诉。被告储**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张*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和被告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储**的起诉。准予被告储**撤回对原告张*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自愿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储**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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