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高军与被告灵**责任公司、朱**、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高军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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