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邬**与灵璧县**责任公司、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高军与被告灵**责任公司、朱**、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高军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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