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璧丰**限公司与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丰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丰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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