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有限公司、湖北鑫**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中**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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