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绿**限公司、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