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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