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等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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