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安徽省马**限责任公司、安徽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省马**限责任公司、安徽宏**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省马**限责任公司、安徽宏**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