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泽消防工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泽**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滁州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北鑫**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滁州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湖北鑫**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