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学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滁州**学院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学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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