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加油站(以下简称城南加油站)与被告桂*、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城南加油站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城南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城南加油站撤回对被告桂*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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