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穆**等与滁州市**有限公司、安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穆**与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安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穆**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魏苏安、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