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凤阳县**有限公司与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所有的车号为皖M×××××起亚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阳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丁*所有的车号为皖M×××××起亚牌小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费海山所有的车号为皖M×××××起亚牌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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