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所有的车号为皖M×××××起亚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阳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丁*所有的车号为皖M×××××起亚牌小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费海山所有的车号为皖M×××××起亚牌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