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29日以无法向被告邢*送达应诉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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