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岔路分店与被告凤阳县刘府世纪明珠大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岔路分店于2016年1月28日以被告凤阳县刘府世纪明珠大卖场同意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阳县**岔路分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阳县府城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凤阳县府城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