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义诉被告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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