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孙**、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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