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中银**有限公司与被告来**有限公司、刘*、章**、邵**、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中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来**有限公司、刘*、章**、邵**、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中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安中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9元,减半收取5434.50元,由原告来安中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