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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凤阳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凤**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凤阳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凤阳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凤**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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