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山东鲁**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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