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被告杨**民进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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