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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4373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商河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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