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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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