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郭**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河国有资本投资**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造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魏*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路和勇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河县**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