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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