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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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