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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