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与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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