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航**限公司与被告姜**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航**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航**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36元,减半收取5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18元,由原告青**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