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有限公司与张店米兰映像软装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淄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店米兰映像软装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店米兰映像软装设计工作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淄博**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淄博高富**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WP666号小型轿车、鲁CZE700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店米兰映像软装设计工作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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