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泰**有限公司、淄博恒**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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