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于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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