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限公司与山东滨**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淄博**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滨**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淄博**限公司提供的设备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淄博天润**公司提供的压力容器设备(设备代码:21603703012009090004、21603703012009040026);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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