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杨**、杨**诉被告杨长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杨**、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标的物不存在,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张**、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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