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创**限公司诉被告邹*圣达**限公司、被告郑**、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创**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圣达**限公司、被告郑**、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圣达**限公司、被告郑**、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