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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