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有限公司、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90.00元,两项合计752.50元,由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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