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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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