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山东新**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诉被告山东新**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